關於失業給付疑問請先留意下列訊息:

新北市境內現有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三重就業服務站、板橋就業服務站、新店就業服務站受理失業認定業務,其他就業服務站台目前尚無權限辦理。以下資訊僅提供參考,如仍有疑問,請依下方提供之受理窗口資訊洽辦。


一、 申請條件
1. 年滿15歲以上,65歲以下且非自願離職。
2. 離職退保當日起前3年內,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(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就業保險年資)。
3. 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。
4.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,逾1個月未能就業,且離職前1年內,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。
5.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。

二、 檢附文件
1. 失業(再)認定、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2.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。
3.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影本。
4.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。
5. 身心障礙者,應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。
6. 有扶養眷屬者,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:
(1)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(2)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,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。

三、 給付標準
1. 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發給。但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,最長發給9個月。
2.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,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,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,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%加給給付,最多計至20%。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,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。
3. 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,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。

四、 注意事項
1. 申請期間:非自願離職退保之日起2年內。
2. 離職證明書中,須勾選『離職原因』。
3. 領滿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者,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。

五、 申請或受理窗口
新北市失業認定預約專線: (請先預約)
三重就業服務站(勞動部委辦)/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4段12號/2974-1192
板橋就業服務站(勞動部委辦)/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3號/2956-3512
新店就業服務站(勞動部委辦)/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2段190號/2913-8685

訊息來源: https://goo.gl/M43ySF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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